《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》发布
近日,交通运输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《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》(简称《细则》),对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、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,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政策。
《细则》实施期限为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,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,按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。
《细则》明确船舶拆解补贴范围为:
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,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(不含)以上30年(含)以下,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(不含)以上25年(含)以下;
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(不含)以上30年(含)以下,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(不含)以上25年(含)以下。
拆解船舶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《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》签发之日的年限(据实计算,不取整);船舶为机动船,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、船舶所有权登记、船舶营运证书或证明材料;细则实施期间拆解完毕,并办理完成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。
船舶拆解符合以上条件的,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。《细则》还明确了新建燃油动力(含生物柴油动力)船舶、 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补贴范围和标准。
《细则》明确了补贴申报流程:
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,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,向拆解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填报《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》;
申请新建船舶补贴资金的船舶所有人,应当在细则实施期间,向新建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填报《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》。
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在北京等,与船籍港所在地不一致的,向沿海船舶经营人注册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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